关于征求《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日期:2023-10-13 08:57来源: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责任编辑:水利和湖泊局一级审核员阅读量: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行为,我局依据《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7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23〕283号),起草了《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请于2023年11月13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水资源科(以邮件形式发送)。

  附件: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周召红

  电话:0717-6080726

  邮 箱:zzh.ycsl@qq.com

  地 址:宜昌市东山大道141号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宜昌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水资源费减免实施行为,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7号)、《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23〕283号),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市境内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的,适用本细则。(依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款)

  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县以下(不含县城城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网延伸工程。(参考《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第3.1款)

  第三条 (减免原则)根据《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取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免征水资源费范围。

  第四条 (减免范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免征范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免征水资源费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免征水资源费范围公告应明确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水源名称、供水范围(乡镇、村)、供水人口等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参考《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三款 )

  第五条 (计量要求)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权人)应当健全用水计量设施和计量台账,涉及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健全供水统计台账,作为核减免征水资源费水量的依据。无法提供减免依据或者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参照《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六条 (职责分工)供水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规定的报送时限要求,定期将免征范围内减免水量报经实际供水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作为水资源费减免征收依据。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减免征收核定水量逐级转报至对应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授权委托征收单位。(参照《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七条 (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征收标准执行。(按照《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供水工程在制定水价时,可以分类制定,对免征水资源费的供水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的水价应不含水资源费。

  第八条 (有效期限)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解释权限)本细则由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科)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