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精神,结合宜昌水利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方式
(一)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举报:
1.拨打举报电话:0717-6078965。电话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2.发送电子邮件:ycsljak@163.com。
3.投递信函:宜昌市东山大道141号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20号信箱。
4.当面举报:宜昌市东山大道141号1002室。
(二)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
(三)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以及知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二、举报内容
举报人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等活动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事故安全隐患均可举报。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安全隐患、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匿名举报除外)、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水利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水利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相关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办理
接到举报后,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理和答复。
(一)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办,移交局相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局相关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有涉嫌违法事实的,按程序移交水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迅速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举报事项办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
对查实的举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将与举报人联系,通知领取奖励。举报人需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市水利和湖泊局适时发放奖励。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举报安全生产一般安全隐患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1000元;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确定。
(三)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0%,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以上奖励金额为税前数额。
(五)奖励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兑现发放。
同一举报事项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制度的奖励范围。
五、纪律要求
(一)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