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3年内建设120条生态清洁小流域
湖北日报讯 (记者艾红霞、通讯员卢继苟)日前,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坚决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坚实水土保持生态支撑。
湖北肩负“一库净水北送、一江清水东流”的特殊使命,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做好湖北水土保持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8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120条,全省水土保持率提升到84.48%,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000平方公里,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520条,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87.28%,生态系统水土保持质量和功能显著增强。
《实施意见》明确六个方面重点任务:强化水土保持规划引领,建立完善各级水土保持规划,强化规划指导约束作用,压实规划实施责任;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建立预防保护制度,明确重点区域,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织密水土保持监管制度体系,实行差异化针对性精准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抓好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对全省明确的重点区域,抓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明确全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目标任务、实施路径、工作要求;提升水土保持支撑能力,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提升水土保持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实施意见》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锚定2025年、2035年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投入保障、考核评估和宣传教育,凝聚共抓水土保持工作的强大合力。
打好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组合拳”
——《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治水事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为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提升全省水土保持率。监测显示,我省仍有水土流失面积3.11万平方公里,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还很艰巨。
水土保持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中华民族长远福祉。此次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突出治理重点,加快治理步伐,提升治理成效,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守牢流域综合治理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底线。
建立严格预防保护制度
水土流失是生态退化的集中反映,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美丽湖北建设的必然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建立严格的预防保护制度。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
加大清江、汉江支流等江河源头区,国家和省级重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大中型湖泊和水库周边等重点区域的预防保护力度。加强林草地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修复,规范山丘区农林开发活动。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开垦陡坡地的范围。
加快实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鄂西北大巴山区、鄂西南武陵山区、鄂东北大别山区、鄂东南幕阜山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充分发挥森林水土保持功能。加强江汉平原等重点区域农田生态系统保护,节约集约农田使用开发,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推进坡改梯、旱改水、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土壤保持能力和耕地质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强化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建设海绵城市、绿色城市。建立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防治管理制度,完善农林开发活动监管体系,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力度。
规划引领,谋定而后动。《实施意见》提出,强化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按照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修订《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建立覆盖全省3个一级流域、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水土保持规划体系。
共同缔造小流域综合体
生态清洁小流域是涵养水源、保护水质、维护生态安全的根本措施。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对维护和提升江河湖库水质水量、助推“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守牢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生态安全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提出,坚决扛起“一库净水北送、一江清水东流”的政治责任,统筹“荆楚安澜”现代水网建设,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及其他重要饮用水源地为核心,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坚持治山、理水、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引导构建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
《实施意见》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划定并公告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长期规划,将规划确定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实施任务分解压实到相关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发挥河湖长制联系点、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举措,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相关项目实施,共同缔造一批具有湖北地方特色的小流域综合体,助推乡村振兴和美丽湖北建设。
实行差异化针对性精准监管
受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的影响,我省水土流失情况一度颇为严重,这一生态问题不仅威胁防洪安全,而且会导致土地退化、耕地减少、影响粮食安全、生态安全。
《实施意见》提出,织密水土保持监管制度体系,依法加强人为水土流失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实行水利、交通、能源、矿产等不同行业项目差异化针对性精准监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行业水土保持监管,生产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设剥离表土和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剥离表土和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建立健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采用遥感监管、风险项目重点监管、行业服务信用监管等方式,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建立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公检法等部门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监督作用。畅通公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机制,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实施意见》提出,夯实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工作基础,抓好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实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各地要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持续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保障流域防洪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
在武陵山、秦巴山、大别山等坡耕地集中区,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因地制宜完善田间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措施,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和产能。
在武陵山、幕阜山等岩溶地区,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采取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种草)、林木抚育管理、坡面水系配套等措施,维护和提升生态功能。
在幕阜山等崩岗分布密集区,实施崩岗治理工程,采取上截、中削、下堵、内外绿化等措施,保护农田和村庄安全。对水土保持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科技创新也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一项重点措施。《实施意见》强调,提升水土保持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充分运用遥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全方位提升水土保持信息感知、监测预警、执法监管、科学治理能力。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