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一、审批内容
(一)河道内可采区采砂许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对在《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划定的可采区内从事采砂活动实施许可。
(二)建设涉河工程产生的砂石综合利用审批。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所产生的砂石需要综合利用的,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置。
(三)重点工程建设采砂审批。因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重点工程需要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有许可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申请。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动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有许可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四)《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水利函〔2018〕550号)
(六)《宜昌市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分级管理规定(试行)》(宜水发〔2019〕7号)
三、审批权限

四、申请材料
(一)河道内可采区采砂许可
1.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2.中小河流河道采砂许可: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采砂船舶(机具)证书、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3)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4)船舶油污、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方案;
(5)河道清理、修复方案;
(6)规范开采的承诺书;
(7)其他有关资料(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采砂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县级政府指定统一经营砂石的证明文件等)。
(二)建设涉河工程产生的砂石综合利用审批
1.涉河工程(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等)合法性证明文件及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文件;
2.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告/报告表;
3.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4.清淤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承诺书。
(三)重点工程建设采砂审批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4.项目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
五、审批流程
(一)河道可采区采砂许可
1.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许可:由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转报省水利厅审批。
2.中小河流河道采砂许可:市级无权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涉河工程产生的砂石综合利用方案审批
1.长江干流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转报省水利厅审批。
2.中小河流项目:
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受理(提交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告表、告知承诺书)——许可决定(当日办结)。
一般程序审批: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技术审查(3个工作日完成技术审查,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告修改时间不计入在内)——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决定送达(1个工作日)。
(三)重点工程建设采砂审批
1.长江干流采砂: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转报省水利厅审批。
2.中小河流采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联系方式
(一)线下受理:宜昌市民之家四楼B区4B14窗口
线上受理: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二)咨询方式:
窗口:0717-6851460
宜昌市水政监察支队:0717-6080731
附件: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