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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服务指南

日期:2022-08-23 10:59来源: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责任编辑:水利和湖泊局一级审核员阅读量: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二、审批权限

  三、审批流程

  (一)告知承诺制审批(即来即办)

  1.适用范围

  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除下列情形外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可适用告知承诺。

  (1)不予审批(负面审批清单)规定的情形;

  (2)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属于联合惩戒对象或者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属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水利厅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

  (4)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超过本级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权限的(经取水许可审批权限部门同意的除外);

  (5)未列入批准的功能区规划内的;

  (6)取用地下水的;

  (7)跨本级行政区域取水的;

  (8)取水水源为涉及多个行政区的水库或湖泊的;

  (9)申请人明确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

  2.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

  (3)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相关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提供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

  (4)建设项目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意文件;利用已批准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或排入市政管网),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

  (5)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行政区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

  (6)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决定送达(当日办结)。

  (二)简易程序审批5个工作日)

  1.适用范围

  (1)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①年取用地表水50万m3或日取用地下水100m3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的建设项目;②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灌区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生态补水工程(河道外用水的)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的;③涉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以及其他农村小型取水工程;

  (2)延续取水过程中取水标的无变化的项目(即仅变更取水权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取水许可证其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

  (3)在取水许可有效期限内,仅变更取水权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信息的项目;

  (4)取水权人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的项目。

  2.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延续取水申请书/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取水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新申请、延续项目提供);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承诺书(延续、变更、注销项目无需提交);

  (4)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延续、变更、注销项目无需提交)。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技术审查(3个工作日,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修改时间不计入在内)——许可决定(1个工作日)。

  (三)一般程序审批(7个工作日)

  1.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制审批、简易程序审批以外的项目。

  2.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新申请、延续项目提供);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承诺书;

  (4)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技术审查(3个工作日完成技术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修改时间不计入在内)——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决定送达(1个工作日)。

  四、负面清单(不予许可)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行政区用水总量红线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五)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六)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七)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八)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九)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十)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十一)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五、联系方式

  (一)线下受理:宜昌市民之家四楼B区4B14窗口

  线上受理: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二)咨询方式:

  窗口:0717-6851460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科:0717-6080729

  附件1:取水许可文书格式(2021年版)

  附件2: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